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單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定期存單,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7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001│永豐商業銀行 西松分 │000-000-0000000-0│88.01.15~89.01.15│100,000│││行(原名:華信銀行││││││松山分行)││││├──┼─────────┼─────────────┼───────────┼─────┤│002│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000-000-0000000-0│88.01.15~89.01.15│100,000│││行(原名:華信銀行││││││松山分行)││││├──┼─────────┼─────────────┼───────────┼─────┤│003│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000-000-0000000-0│88.01.15~89.01.15│100,000│││行(原名:華信銀行││││││松山分行)││││├──┼─────────┼─────────────┼───────────┼─────┤│004│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000-000-0000000-0│88.01.15~89.01.15│100,000│││行(原名:華信銀行││││││松山分行)││││├──┼─────────┼─────────────┼───────────┼─────┤│005│永豐商業銀行西松分│000-000-0000000-0│88.01.15~89.01.15│100,000│││行(原名:華信銀行││││││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