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