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1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一第四列關於「查獲現場照片」應更正為「刑案現場照片」,並應增列「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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