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丁基上列受刑人因持有毒品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丁基所犯持有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丁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持有毒品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堪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持有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一││├──────┼─────────────┤││罪名│持有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80年2月13日│││年月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80年度營偵字第1178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1年度訴字第65號│││實├────┼─────────────┤││審│判決日期│81年2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1年度訴字第65號│││決├────┼─────────────┤│││確定日期│81年3月6日││├─┴────┼─────────────┤││所犯法條│堪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犯罪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年1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度執字第9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