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明鏡 上訴人即被告 彭月李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殷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鄧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