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95號債權人 詹徐秀琴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林孟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給付款項新臺幣525,00
0元,雖主張債務人接洽債權人買賣土地,惟債務人未給付買賣土地價金,並提出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苗栗縣政府公告、土地複丈成果圖、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然觀之上開文件係相關土地複丈重測結果及登記之通知及公告,無從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價金請求權之存在。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9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五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該項通知業於108年5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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