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誠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誠華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誠華因犯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高誠華因犯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
1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而如附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
1紙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援引受刑人高誠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