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苗小字第436號原告 林省堂 被告 黃冠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104號),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及自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附記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10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附民卷第5頁)。嗣變更請求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75頁),其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