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190號原告 方世玉 被告 林文華
林琦林 于仙 林予婷 林均澤 林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詩怡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設定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15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告與訴外人 方進富 、方進賜、 方信淳方玉玲黃宗元黃造蓉黃鈴茹 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依108年2月12日地上權契約內容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予原告,然因黃宗元、黃造蓉、黃鈴茹以兩造為被告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兩造間所為之地上權約定,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無效,自無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之存在,現由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15號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是有關本案訴訟之裁判,係以該案事件所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該地上權是否存在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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