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3號原告 陳松雄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告 王茂益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北市○○區○○段段○○○○○○號」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地號」。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表三(單位:新台幣)
┌────┬────┬────┐││原告供擔│被告供擔│││保金額│保金額│├────┼────┼────┤│本判決第││││一項│262480元│787440元│├────┼────┼────┤│本判決第│8102元│24307元││二項前段│││├────┼────┼────┤│本判決第││││二項後段│2100元│6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