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93號上訴人 王茂益 被上訴人 陳松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99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命上訴人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0.65平方公尺及同地段20-6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5.14平方公尺皆予以拆除恢復原狀並返還於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是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787,440元(計算式:5.79平方公尺×136,000元=78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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