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26號聲請人 蔡光揚 相對人 蔡黃金杏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9年11月20日向案外人 郭黃月珠 借用新台幣3,800,000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上開債權與抵押權於96年6月15日因讓與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4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林園│ 廣應 │721│建│1,587.92│16分之1│├──┼──┼──┼──┼────┼─┼──────┼────┤│2│高雄│林園│廣應│722│建│40.99│16分之1│├──┼──┼──┼──┼────┼─┼──────┼────┤│3│高雄│林園│廣應│730│建│2,297.47│16分之1│├──┼──┼──┼──┼────┼─┼──────┼────┤│4│高雄│林園│廣應│731│建│337.87│16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