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1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6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甲○○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減刑條件,且無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應減刑之情事,自應依法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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