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0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0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㈠、犯罪事實欄第1行:「忠明南路」,更改為:「忠明路」;㈡、犯罪事實欄第6行:「9900元」,更改為:
「9000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查被告本件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示不得減刑之罪,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刑期2分之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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