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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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00號聲請人 梁信 成即西班牙商基立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代理人 李泰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西班牙商基立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梁信成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西班牙商基立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西班牙商基立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西班牙商基立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董事決議同意梁信成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梁信成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董事決議、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暨身分證明文件、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5年度司司字第2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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