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9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958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定崗

馬明豪

被告 邵秀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5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0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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