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10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79號判決,其中懲治盜匪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95號裁定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減刑後,其有期徒刑部分,與所犯懲治盜匪條例之罪所受宣告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而於98年10月30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434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1月2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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