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乙○○
甲○○丙○○被上訴人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9,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