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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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叁仟玖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陸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