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董事會組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間因98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變更董事會組織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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