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6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文榮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蕭文山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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