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83號上訴人 梁財明 被上訴人 石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新台幣(下同)8,805,200元(①移轉土地所有權部分:6,300元×176÷2=554,400元。②給付金錢部分8,185,200元。③讓與債權部分65,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2,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