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5號原告 蕭文山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被告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文榮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