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風實業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建字第3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柒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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