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孔祥駿 被告 施方云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 律師複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以111年度家補字第8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4557元,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業已分別於111年8月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戶籍地(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及於111年8月4日送達於原告居所地(臺北市○○區○○路○段00號17樓)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而原告迄今尚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是原告迄今尚未依法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白淑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