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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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 江柏蒼
江偉銜 被告穩喬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8萬4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附圖編號A(起訴狀聲明第二項)係何物?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557 號裁定(111.09.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 斗補 字第 2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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