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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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告 楊天錫 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起訴狀請求之金額為1兆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1,22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01,22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