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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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 蔡文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進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5萬元(占用面積250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系爭土地遭占用現場照片圖(彩色)。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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