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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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銘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合計刑期10年9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952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