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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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7號聲請人 李超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非訟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