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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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84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41號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判處罪刑,其均不服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經本院送第三審上訴時以其犯該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8年7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