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復有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2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再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於97年5月13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行指揮書(甲)1份在卷可稽,不再具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事,是本件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其羈押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世旻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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