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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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告 楊美玉
上三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順文 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所示附表編號5即臺東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鎮○○路00號之1,下稱系爭房屋),卷內未有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或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或提出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及所憑證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