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17號聲請人 施姈君 代理人 陳正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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