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錦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918元,及其中新臺幣33,005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5/20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3005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1913元共計新臺幣6491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