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597號
原告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沛生
被告 鄒劉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管理委員會對被告(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依宏東世貿公寓大廈規約第17條第2項「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見支付命令卷第81頁),兩造合意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