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9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懷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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