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9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懷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