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8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82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徐碩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明章 等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簡明章應就買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返還予 簡淑美 及全體被告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翁嘉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