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82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明章 等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簡明章應就買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返還予 簡淑美 及全體被告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9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