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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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 孫倪錦鶴 訴訟代理人 孫安成
林依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2│野村證券投│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3│野村證券投│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4│野村證券投│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5│野村證券投│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6│野村證券投│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007│野村證券投│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資信託股份│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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