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翔天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翔天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供述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目前無固定工作,亦無法陳報一明確地址以供本院限制住居,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4月12日執行羈押。
二、經查,前揭羈押之理由及原因並未消滅,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麗芬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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