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廿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資料尚未完足,實無法據以裁准更生,而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請循附件依序分段說明,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憲修附件:
一、聲請人應說明於協商成立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暨協商成立後迄毀諾前,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配偶 林萱佑 、被扶養人 陳欣誼 、 陳仕弼 、 陳仕銘 共5人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二年之存摺完整影本、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二年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果名下有不動產,應一併提出謄本。
三、根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被扶養人陳仕銘並未與聲請人夫妻同住,是否現實上仍有聲請人扶養?請詳加說明。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7月3日起至101年7月2日止)不動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聲請人,及配偶、子女2年內有無領取低收入戶或其他社會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