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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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 詹益源 即詹益源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院認本件有再調查必要,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一、兩造簽立嘉義縣水上鄉公所週邊市○街道景觀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5項約定工程勘測設計及監造地點,具體範圍是何指。原告98年5月18日書狀第1頁、第2頁記載變更、增加規劃設計內容與上開範圍之為何,是否包括在上開範圍內。
二、系爭契約第4條後段「但承包工程廠商決標標價低於核定底價百分之八十者,以核定底價百分之八十代之」,與系爭契約第4條前段約定之關係為何。
三、被告主張本件契約變更應依照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辦理,是指契約何部分之變更。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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