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6月2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1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10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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