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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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052號上訴人 吳秀慧 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印經協會間確認理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原審卷第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見本院卷第10頁之收據),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1502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楊惠如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