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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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己○○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子○○代理人寅○○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壬○○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己○○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
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36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經本院裁定認可,並於民國98年10月12日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0號、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6號等案卷可憑。惟查:債務人嗣並未依照上述更生條件履行,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已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於99年6月28日具狀促請本院依職權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此經本院調取96年度執字第29450號強制執行案卷查明無訛,依上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9年9月10日下午4時公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簡曉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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