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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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麗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黃麗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參酌附表編號1、2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3至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等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