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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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7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意峰選任辯護人周威良律師
張本皓律師 陳柏乾 律師被告 呂建順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勳 律師被告 傅明龍
袁小玲 廖麗霞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崔駿武 律師
徐秉義 律師被告 饒明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字第115號、99年度偵字第2009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陳意峰、呂建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傅明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袁小玲、廖麗霞、饒明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
一、陳意峰係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下同)連城路194巷6號「綠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竹建設公司)之業務經理,其與 曾振樑許月瑛陳意星 均為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下同)麻園段溪墘寮小段49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曾振樑、許月瑛及陳意星涉嫌詐欺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在上開土地上興建臺北縣○○鎮○○街126之10號至126之19號「旺族名邸公寓大廈」房屋進行銷售。詎陳意峰明知上開房屋依原結構設計圖為機電室部分,未經申請不得擅自拆除,作為室內面積使用,竟與欣鼎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欣鼎廣告公司)之負責人呂建順、專案經理傅明龍及現場銷售人員袁小玲、廖麗霞、饒明瓘、 陳麗美 (陳麗美涉嫌詐欺罪嫌,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故意隱瞞陳意峰未經申請逕將上開房屋之機電室拆除,改建為客廳及餐廳使用之事實,而於民國94、95年間,由陳意峰委託呂建順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刊登,並設計規劃該房屋之相關配置參考圖代為銷售上開房屋。嗣呂建順、傅明龍、袁小玲、廖麗霞、 饒明權 於接待如附表一所示 楊佳駿 等66人至現場看屋時,故意不告知有關欣鼎廣告公司設計規劃上開房屋之平面配置及傢俱配置參考圖上虛線部分原係機電室之位置,現場所見新成屋之客廳及餐廳之使用空間,實係機電室拆除後違法2次施工後之結果,而隱匿客廳及餐廳之使用空間,如作為一般使用,隨時有被要求拆除之風險及遭主管機關裁罰等重要交易訊息,使如附表一所示楊佳駿等66人誤認上開房屋均係符合建築法令之建物,致陷於錯誤,先後買受如附表一所示之買賣標的,並由上開銷售人員以綠竹公司名義與之訂立房屋預定買賣 契約 書,且給付價款完畢,因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嗣於97年8月25日,經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發函通知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表示上開房屋室內有未經申請審查許可,擅自變更將機電室改造供客廳及餐廳使用之情事,業已違反建築法之相關規定,應予以恢復原狀,如附表一所示楊佳駿等66人始悉受騙。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楊佳駿等66人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意峰、呂建順、傅明龍、袁小玲、廖麗霞、饒明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意峰、呂建順、傅明龍、袁小玲、廖麗霞、饒明瓘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楊佳駿等66人於警詢指訴之情節、證人謝財盛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臺北縣政府消保官受理消費者申訴協調紀錄書、「旺族名邸公寓大廈」建案銷售報紙廣告、「旺族名邸」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書、5F至8F平面配置參考圖、5F至9F傢俱配置參考圖、訂購客戶資料表、購屋臨時證明單、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
8055號處分書、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7年8月25日北工使字第097063359號函、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0年5月26日新北樹地登字第1000007189號函暨該函檢附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測量成果圖、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0年7月1日北府工施字第1000534952號函暨該函檢附之建造執照影本、公寓大廈規約影本、位置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各層平面圖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重消字第1號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5號和解筆錄、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消上字第11號和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98年度他字第1333號卷㈠第15至330頁、98年度他字第1333號卷㈡第418、419頁、98年度偵字第31250號卷㈢第7-11頁、99年度偵續字第115號卷㈠第33、56、167頁、99年度偵字第20096號卷㈠第13至159頁、99年度偵字第20096號卷㈡第6至29、31至53、80至112頁、本院卷第85至93頁),足認被告6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6人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3937、4686號判決參照)。被告6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簽約日期之密接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反覆密接隱匿建物買賣重要交易訊息之犯行,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又本案被告6人之犯罪行為已跨越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而本案犯行既係實質上一罪,則屬已在刑法修正後犯罪,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陳意峰為綠竹公司之業務經理,理應將合法建物出售予買受人,竟為圖綠竹公司不法獲利,與被告呂建順、傅明龍、袁小玲、廖麗霞、饒明瓘等人共同隱匿建物之實際使用空間,虛報建物之坪數而出售予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楊佳駿等66人,使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楊佳駿等66人受有損害,其所為實值非難,惟綠竹公司事後已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楊佳駿等66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袁小玲、廖麗霞、饒明瓘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業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自96年7月16日起生效,本件被告6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予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傅明龍、袁小玲、饒明瓘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廖麗霞前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其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罪後均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已與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楊佳駿等66人達成民事和解,並給付賠償金,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消上字第11號民事和解筆錄影本、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55號和解筆錄影本、刑事陳報狀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至96頁),是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傅明龍、袁小玲、廖麗霞、饒明瓘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各諭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另被告陳意峰之辯護人為被告陳意峰辯護稱:本案與本院98年度易字第625號詐欺案件係同一案件,本案應為免訴判決云云,經查: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因同一案件,既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權業已消滅,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客體,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而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所謂事實同一,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亦即經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是否同一,而判決理由之說明,縱使涉及其他犯罪事實之認定,因非檢察官或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自難認具有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即非既判力所及,亦不得資為認定是否同一案件之準據(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783號判決要旨參照)。若非同一案件,而屬另一犯罪,檢察官如就此部分發生之事實依法起訴,既不在曾經確定判決之範圍內,受訴法院自仍應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5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是否為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而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諭知免訴之判決,應就兩個各別提起之訴,分別觀察其所訴被告及犯罪事實之構成要素即犯罪之時間、場所、方法與其特定構成犯罪之事實是否同一以為斷(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762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案公訴人主張之犯罪事實係被告陳意峰故意隱匿未經申請逕將建物之機電室拆除,改建為客廳及餐廳使用之事實,致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楊佳駿等66人陷於錯誤,因而同意購買;而本院98年度易字第625號詐欺案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104號)關於詐欺告訴人 陳虹嬅 部分之犯罪事實為「被告陳意峰明知旺族名邸建案A1至A8建物,均因1樓當中有超過20坪之空間經核准限定為停車空間使用,且因建案整體之容積率利用狀況幾達上限,欲將前開停車空間變更申請轉作完全之商業店舖使用已無可能,為達順利銷售A1等建物之目的,求能取得服務費用與售屋對價,以A1至A8建物1樓雖有劃設為停車使用之區域,然買受人將來仍有自由決定之空間,藉以蒙蔽顧客使告訴人陳虹嬅無法清楚掌握上開建物1樓使用受限之狀況」;其罪名雖均為詐欺罪,惟所訴犯罪事實一為機電室設置、一為停車空間,二者並不相同,應非屬同一案件。本案與前案既非同一案件,自應由本院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被告陳意峰之辯護人認係同一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為免訴判決云云,委無可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訂購客戶│買賣標的│現場銷售人員│簽約日期│││(告訴人)│││(年月日)│├──┼────┼───────────────┼───────┼────┤│1│楊佳駿│新北市○○區○○街○○○○○○號4樓│饒明瓘│94.11.26│├──┼────┼───────────────┼───────┼────┤│2│ 楊快 │新北市○○區○○街○○○○○○號5樓│陳麗美、傅明龍│95.4.21│││││、呂建順││├──┼────┼───────────────┼───────┼────┤│3│ 林寶川 │新北市○○區○○街○○○○○○號6樓│傅明龍、陳麗美│95.2.27│├──┼────┼───────────────┼───────┼────┤│4│ 邱玉娟 │新北市○○區○○街○○○○○○號7樓│陳麗美│95.5.4│├──┼────┼───────────────┼───────┼────┤│5│ 徐熙婷 │新北市○○區○○街○○○○○○號8樓│袁小玲│契約 書遺 ││││││失│├──┼────┼───────────────┼───────┼────┤│6│ 沈蕙如 、│新北市○○區○○街○○○○○○號1樓│傅明龍、陳麗美│95.12.30│││ 沈璦琳 ││││├──┼────┼───────────────┼───────┼────┤│7│ 黃曉亭 │新北市○○區○○街○○○○○○號3樓│ 蔡婉貞 │95.10.25│├──┼────┼───────────────┼───────┼────┤│8│ 陳建文 │新北市○○區○○街○○○○○○號4樓│傅明龍│95.3.20│├──┼────┼───────────────┼───────┼────┤│9│ 石文洲 │新北市○○區○○街○○○○○○號5樓│傅明龍、陳麗美│95.7.19│├──┼────┼───────────────┼───────┼────┤│10│ 謝文彬 、│新北市○○區○○街○○○○○○號6樓│傅明龍、饒明瓘│95.3.31│││ 林佳蟬 ││││├──┼────┼───────────────┼───────┼────┤│11│ 曾文燦 │新北市○○區○○街○○○○○○號7樓│呂建順│95.9.10│││ 黃瑛琳 ││││├──┼────┼───────────────┼───────┼────┤│10│ 于明秀 │新北市○○區○○街○○○○○○號8樓│袁小玲│95.6.29│├──┼────┼───────────────┼───────┼────┤│12│ 高松燐 、│新北市○○區○○街○○○○○○號1樓│袁小玲│95.4.29│││ 高敏真 ││││├──┼────┼───────────────┼───────┼────┤│13│ 黃日安 、│新北市○○區○○街○○○○○○號2樓│傅明龍、廖麗霞│95.7.8│││ 郭玫君 ││││├──┼────┼───────────────┼───────┼────┤│14│ 黃玉鴻 │新北市○○區○○街○○○○○○號3樓│傅明龍、廖麗霞│95.5.14│├──┼────┼───────────────┼───────┼────┤│15│ 陳立民 、│新北市○○區○○街○○○○○○號4樓│傅明龍│95.11.18│││ 涂鳳 秋││││├──┼────┼───────────────┼───────┼────┤│16│ 邱麟媖 │新北市○○區○○街○○○○○○號1樓│傅明龍│95.11.3│├──┼────┼───────────────┼───────┼────┤│17│ 顏明盛 │新北市○○區○○街○○○○○○號2樓│傅明龍│94.12.14│├──┼────┼───────────────┼───────┼────┤│18│ 曾榮宗 │新北市○○區○○街○○○○○○號3樓│陳麗美│95.5.25│├──┼────┼───────────────┼───────┼────┤│19│ 王俊傑 │新北市○○區○○街○○○○○○號4樓│陳麗美│94.10.31│├──┼────┼───────────────┼───────┼────┤│20│ 呂鴻誼 、│新北市○○區○○街○○○○○○號2樓│傅明龍│95.11.26│││ 呂鴻卿 、││││││ 周源日 ││││├──┼────┼───────────────┼───────┼────┤│21│ 蔡偉倫 │新北市○○區○○街○○○○○○號3樓│傅明龍│95.9.28│├──┼────┼───────────────┼───────┼────┤│22│ 周孫杰 │新北市○○區○○街○○○○○○號4樓│傅明龍│95.7.31│├──┼────┼───────────────┼───────┼────┤│23│ 林雙發 │新北市○○區○○街○○○○○○號6樓│陳麗美│95.3.13│├──┼────┼───────────────┼───────┼────┤│24│ 李秋龍 │新北市○○區○○街○○○○○○號7樓│廖麗霞│95.5.7│├──┼────┼───────────────┼───────┼────┤│25│ 張家榮 │新北市○○區○○街○○○○○○號8樓│袁小玲│95.4.22│├──┼────┼───────────────┼───────┼────┤│26│ 鍾文助 │新北市○○區○○街○○○○○○號9樓│袁小玲、廖麗霞│95.6.15│├──┼────┼───────────────┼───────┼────┤│27│ 譚周強 、│新北市○○區○○街○○○○○○號10樓│(由張 嘉凌 過戶)│95.10.15│││ 譚周健 ││││├──┼────┼───────────────┼───────┼────┤│28│ 鄭雯庭 │新北市○○區○○街○○○○○○號2樓│傅明龍│95.5.29│├──┼────┼───────────────┼───────┼────┤│29│ 陳易林 │新北市○○區○○街○○○○○○號3樓│袁小玲│95.5.9│├──┼────┼───────────────┼───────┼────┤│30│ 周家宏 │新北市○○區○○街○○○○○○號4樓│陳麗美│94.11.28│├──┼────┼───────────────┼───────┼────┤│31│ 莊晏頎 (│新北市○○區○○街○○○○○○號5樓│傅明龍│契約書遺│││即 莊愛秀 │││失│││)││││├──┼────┼───────────────┼───────┼────┤│32│ 陳姵蓁 │新北市○○區○○街○○○○○○號6樓│呂建順│94.11.3│├──┼────┼───────────────┼───────┼────┤│33│ 張鐵伸 │新北市○○區○○街○○○○○○號7樓│呂建順│94.10.9│├──┼────┼───────────────┼───────┼────┤│34│ 陳秀玲 │新北市○○區○○街○○○○○○號8樓│陳麗美│95.1.10│├──┼────┼───────────────┼───────┼────┤│35│ 李美寶 │新北市○○區○○街○○○○○○號9樓│傅明龍│95.2.24│├──┼────┼───────────────┼───────┼────┤│36│ 張嘉凌 │新北市○○區○○街○○○○○○號10樓│傅明龍│95.10.15│├──┼────┼───────────────┼───────┼────┤│37│ 謝藝 │新北市○○區○○街○○○○○○號2樓│傅明龍│95.10.28│├──┼────┼───────────────┼───────┼────┤│38│ 林瑤藹 │新北市○○區○○街○○○○○○號3樓│呂建順、袁小玲│95.7.28│├──┼────┼───────────────┼───────┼────┤│39│ 敖毓璟 │新北市○○區○○街○○○○○○號4樓│饒明瓘│契約書遺││││││失│├──┼────┼───────────────┼───────┼────┤│40│ 王界文 │新北市○○區○○街○○○○○○號5樓│傅明龍│95.10.1│├──┼────┼───────────────┼───────┼────┤│41│ 褚永裕 │新北市○○區○○街○○○○○○號6樓│陳麗美│95.7.3│├──┼────┼───────────────┼───────┼────┤│42│ 李尉伊 │新北市○○區○○街○○○○○○號7樓│袁小玲│95.6.28│├──┼────┼───────────────┼───────┼────┤│43│ 童鳳嬌 │新北市○○區○○街○○○○○○號8樓│傅明龍、陳麗美│95.2.28│├──┼────┼───────────────┼───────┼────┤│44│ 黃世文 │新北市○○區○○街○○○○○○號10樓│傅明龍、陳麗美│95.6.28│├──┼────┼───────────────┼───────┼────┤│45│ 吳明鋒 、│新北市○○區○○街○○○○○○號1樓│傅明龍、袁小玲│95.5.5│││ 吳順文 ││││├──┼────┼───────────────┼───────┼────┤│46│ 施楷綸 │新北市○○區○○街○○○○○○號2樓│傅明龍│95.12.11│├──┼────┼───────────────┼───────┼────┤│47│ 蔣金蓮 、│新北市○○區○○街○○○○○○號3樓│傅明龍│95.7.21│││ 楊金陵 ││││├──┼────┼───────────────┼───────┼────┤│48│ 潘慧珊 、│新北市○○區○○街○○○○○○號4樓│傅明龍│95.11.16│││ 施信豪 ││││├──┼────┼───────────────┼───────┼────┤│49│ 張健良 │新北市○○區○○街○○○○○○號5樓│傅明龍│95.8.15│├──┼────┼───────────────┼───────┼────┤│50│ 鄧淑君 │新北市○○區○○街○○○○○○號6樓│ 不詳 │95.6.15│├──┼────┼───────────────┼───────┼────┤│51│ 藍宏仁 、│新北市○○區○○街○○○○○○號7樓│袁小玲│95.5.31│││ 廖芳敏 ││││├──┼────┼───────────────┼───────┼────┤│52│ 王芸心 、│新北市○○區○○街○○○○○○號8樓│陳麗美│95.6.24│││ 王瑜婷 ││││├──┼────┼───────────────┼───────┼────┤│53│ 林大瑋 │新北市○○區○○街○○○○○○號9樓│袁小玲│95.6.11│├──┼────┼───────────────┼───────┼────┤│54│ 戴良美 │新北市○○區○○街○○○○○○號1樓│呂建順│95.3.13│├──┼────┼───────────────┼───────┼────┤│55│ 張蓮香 │新北市○○區○○街○○○○○○號2樓│陳麗美│95.8.1│├──┼────┼───────────────┼───────┼────┤│56│ 陳威成 、│新北市○○區○○街○○○○○○號3樓│傅明龍│95.7.19│││ 陳曉俞 ││││├──┼────┼───────────────┼───────┼────┤│57│ 陳永哲 │新北市○○區○○街○○○○○○號9樓│ 林佩儀 (原名林│96.4.17│││││ 沁怡 )、 林育 靚││││││【林佩儀、林育││││││靚2人係有 巢氏 ││││││房屋銷售人員,││││││係受被告陳意峰││││││委託銷售本件房││││││屋】││├──┼────┼───────────────┼───────┼────┤│58│ 龔正隆 │新北市○○區○○街○○○○○○號1樓│傅明龍│95.12.11│├──┼────┼───────────────┼───────┼────┤│59│ 林明頤 │新北市○○區○○街○○○○○○號2樓│傅明龍│95.11.1│├──┼────┼───────────────┼───────┼────┤│60│ 林仁潭 │新北市○○區○○街○○○○○○號4樓│饒明瓘│95.3.5│├──┼────┼───────────────┼───────┼────┤│61│ 施春 │新北市○○區○○街○○○○○○號5樓│傅明龍│契約書遺││││││失│├──┼────┼───────────────┼───────┼────┤│62│ 張世輝 │新北市○○區○○街○○○○○○號6樓│傅明龍、陳麗美│95.2.13│├──┼────┼───────────────┼───────┼────┤│63│ 簡錦玟 │新北市○○區○○街○○○○○○號7樓│饒明瓘│94.10.1│├──┼────┼───────────────┼───────┼────┤│64│ 張啟薇 │新北市○○區○○街○○○○○○號8樓│袁小玲│95.4.29│├──┼────┼───────────────┼───────┼────┤│65│ 劉崇成 、│新北市○○區○○街○○○○○○號7樓│饒明瓘│95.2.24│││ 陳素貞 ││││├──┼────┼───────────────┼───────┼────┤│66│ 李瑞松 │新北市○○區○○街○○○○○○號8樓│陳麗美│95.2.24│└──┴────┴───────────────┴───────┴────┘附表二:
┌─┬────┬───────────────┬──┬──────────┐│編│訂購客戶│買賣標的及該建物總價(新臺幣)│機電│詐得金額(新臺幣)││號│(告訴人)││室所│(以建物總價X機電室│││││占比│所佔之比例計算)│││││例││├─┼────┼───────────────┼──┼──────────┤│1│楊佳駿│新北市○○區○○街○○○○○○號4樓│17%│265,200元││││建物總價:1,560,000元│││├─┼────┼───────────────┼──┼──────────┤│2│楊快│新北市○○區○○街○○○○○○號5樓│17%│581,400元││││建物總價:3,420,000元│││├─┼────┼───────────────┼──┼──────────┤│3│林寶川│新北市○○區○○街○○○○○○號6樓│17%│534,480元││││建物總價:3,144,000元│││├─┼────┼───────────────┼──┼──────────┤│4│邱玉娟│新北市○○區○○街○○○○○○號7樓│17%│516,800元││││建物總價:3,040,000元│││├─┼────┼───────────────┼──┼──────────┤│5│徐熙婷│新北市○○區○○街○○○○○○號8樓│17%│516,800元││││建物總價:3,040,000元│││├─┼────┼───────────────┼──┼──────────┤│6│沈蕙如、│新北市○○區○○街○○○○○○號1樓│17%│316,880元│││沈璦琳│(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316,880÷2=158,440元││││建物總價:1,864,000元│││├─┼────┼───────────────┼──┼──────────┤│7│黃曉亭│新北市○○區○○街○○○○○○號3樓│17%│268,600元││││建物總價:1,580,000元│││├─┼────┼───────────────┼──┼──────────┤│8│陳建文│新北市○○區○○街○○○○○○號4樓│17%│266,560元││││建物總價:1,568,000元│││├─┼────┼───────────────┼──┼──────────┤│9│石文洲│新北市○○區○○街○○○○○○號5樓│17%│584,800元││││建物總價:3,440,000元│││├─┼────┼───────────────┼──┼──────────┤│10│謝文彬、│新北市○○區○○街○○○○○○號6樓│17%│513,400元│││林佳蟬│(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513,400÷2=256,700元││││建物總價:3,020,000元│││├─┼────┼───────────────┼──┼──────────┤│11│曾文燦、│新北市○○區○○街○○○○○○號7樓│17%│618,800│││黃瑛琳│(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618,800÷2=309,400元││││建物總價:3,640,000元│││├─┼────┼───────────────┼──┼──────────┤│10│于明秀│新北市○○區○○街○○○○○○號8樓│17%│525,640元││││建物總價:3,092,000元│││├─┼────┼───────────────┼──┼──────────┤│12│高松燐、│新北市○○區○○街○○○○○○號1樓│17%│265,880元│││高敏真│(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265,880÷2=132,940元││││建物總價:1,564,000元│││├─┼────┼───────────────┼──┼──────────┤│13│黃日安、│新北市○○區○○街○○○○○○號2樓│17%│265,880元│││郭玫君│(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265,880÷2=132,940元││││建物總價:1,564,000元│││├─┼────┼───────────────┼──┼──────────┤│14│黃玉鴻│新北市○○區○○街○○○○○○號3樓│17%│265,880元││││建物總價:1,564,000元│││├─┼────┼───────────────┼──┼──────────┤│15│陳立民、│新北市○○區○○街○○○○○○號4樓│17%│255,000元│││ 涂鳳秋 │(陳立民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涂鳳││255,000÷3×1=85,││││秋應有部分三分之二)││000元││││建物總價:1,500,000元││255,000÷3×2=170,││││││000元│├─┼────┼───────────────┼──┼──────────┤│16│邱麟媖│新北市○○區○○街○○○○○○號1樓│17%│258,400元││││建物總價:1,520,000元│││├─┼────┼───────────────┼──┼──────────┤│17│顏明盛│新北市○○區○○街○○○○○○號2樓│17%│265,880元││││建物總價:1,564,000元│││├─┼────┼───────────────┼──┼──────────┤│18│曾榮宗│新北市○○區○○街○○○○○○號3樓│17%│291,040元││││建物總價:1,712,000元│││├─┼────┼───────────────┼──┼──────────┤│19│王俊傑│新北市○○區○○街○○○○○○號4樓│17%│296,480元││││建物總價:1,744,000元│││├─┼────┼───────────────┼──┼──────────┤│20│呂鴻誼、│新北市○○區○○街○○○○○○號2樓│13%│212,160元│││呂鴻卿、│建物總價:1,248,000元││212,160÷3=70,720元│││周源日││││├─┼────┼───────────────┼──┼──────────┤│21│蔡偉倫│新北市○○區○○街○○○○○○號3樓│13%│214,240元││││建物總價:1,648,000元│││├─┼────┼───────────────┼──┼──────────┤│22│周孫杰│新北市○○區○○街○○○○○○號4樓│13%│223,600元││││建物總價:1,720,000元│││├─┼────┼───────────────┼──┼──────────┤│23│林雙發│新北市○○區○○街○○○○○○號6樓│13%│212,160元││││建物總價:1,632,000元│││├─┼────┼───────────────┼──┼──────────┤│24│李秋龍│新北市○○區○○街○○○○○○號7樓│13%│209,040元││││建物總價:1,608,000元│││├─┼────┼───────────────┼──┼──────────┤│25│張家榮│新北市○○區○○街○○○○○○號8樓│13%│227,760元││││建物總價:1,752,000元│││├─┼────┼───────────────┼──┼──────────┤│26│鍾文助│新北市○○區○○街○○○○○○號9樓│13%│213,200元││││建物總價:1,640,000元│││├─┼────┼───────────────┼──┼──────────┤│27│譚周強、│新北市○○區○○街○○○○○○號10樓│13%(│215,020元│││譚周健│(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由張│215,020÷2=107,510元││││建物總價:1,654,000元│嘉凌││││││過戶││││││)││├─┼────┼───────────────┼──┼──────────┤│28│鄭雯庭│新北市○○區○○街○○○○○○號2樓│13%│226,200元││││建物總價:1,740,000元│││├─┼────┼───────────────┼──┼──────────┤│29│陳易林│新北市○○區○○街○○○○○○號3樓│13%│266,760元││││建物總價:2,052,000元│││├─┼────┼───────────────┼──┼──────────┤│30│周家宏│新北市○○區○○街○○○○○○號4樓│13%│255,840元││││建物總價:1,968,000元│││├─┼────┼───────────────┼──┼──────────┤│31│莊晏頎(│新北市○○區○○街○○○○○○號5樓│13%│255,840元│││即莊愛秀│建物總價:1,968,000元│││││)││││├─┼────┼───────────────┼──┼──────────┤│32│陳姵蓁│新北市○○區○○街○○○○○○號6樓│13%│237,120元││││建物總價:1,824,000元│││├─┼────┼───────────────┼──┼──────────┤│33│張鐵伸│新北市○○區○○街○○○○○○號7樓│13%│257,400元││││建物總價:1,980,000元│││├─┼────┼───────────────┼──┼──────────┤│34│陳秀玲│新北市○○區○○街○○○○○○號8樓│13%│239,720元││││建物總價:1,844,000元│││├─┼────┼───────────────┼──┼──────────┤│35│李美寶│新北市○○區○○街○○○○○○號9樓│13%│221,000元││││建物總價:1,700,000元│││├─┼────┼───────────────┼──┼──────────┤│36│張嘉凌│新北市○○區○○街○○○○○○號10樓│13%│215,020元││││建物總價:1,654,000元│││├─┼────┼───────────────┼──┼──────────┤│37│謝藝│新北市○○區○○街○○○○○○號2樓│13%│234,000元││││建物總價:1,800,000元│││├─┼────┼───────────────┼──┼──────────┤│38│林瑤藹│新北市○○區○○街○○○○○○號3樓│13%│234,000元││││建物總價:1,800,000元│││├─┼────┼───────────────┼──┼──────────┤│39│敖毓璟│新北市○○區○○街○○○○○○號4樓│13%│228,800元││││建物總價:1,760,000元│││├─┼────┼───────────────┼──┼──────────┤│40│王界文│新北市○○區○○街○○○○○○號5樓│13%│228,800元││││建物總價:1,760,000元│││├─┼────┼───────────────┼──┼──────────┤│41│褚永裕│新北市○○區○○街○○○○○○號6樓│13%│228,800元││││建物總價:1,760,000元│││├─┼────┼───────────────┼──┼──────────┤│42│李尉伊│新北市○○區○○街○○○○○○號7樓│13%│226,200元││││建物總價:1,740,000元│││├─┼────┼───────────────┼──┼──────────┤│43│童鳳嬌│新北市○○區○○街○○○○○○號8樓│13%│247,000元││││建物總價:1,900,000元│││├─┼────┼───────────────┼──┼──────────┤│44│黃世文│新北市○○區○○街○○○○○○號10樓│13%│234,000元││││建物總價:1,800,000元│││├─┼────┼───────────────┼──┼──────────┤│45│吳明鋒、│新北市○○區○○街○○○○○○號1樓│13%│310,960元│││吳順文│(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310,960÷2=155,480元││││建物總價:2,392,000元│││├─┼────┼───────────────┼──┼──────────┤│46│施楷綸│新北市○○區○○街○○○○○○號2樓│13%│270,400元││││建物總價:2,080,000元│││├─┼────┼───────────────┼──┼──────────┤│47│蔣金蓮、│新北市○○區○○街○○○○○○號3樓│13%│270,400元│││楊金陵│建物總價:2,080,000元│││├─┼────┼───────────────┼──┼──────────┤│48│潘慧珊、│新北市○○區○○街○○○○○○號4樓│13%│228,800元│││施信豪│建物總價:1,760,000元││228,800÷2=114,400元│├─┼────┼───────────────┼──┼──────────┤│49│張健良│新北市○○區○○街○○○○○○號5樓│13%│236,600元││││建物總價:1,820,000元│││├─┼────┼───────────────┼──┼──────────┤│50│鄧淑君│新北市○○區○○街○○○○○○號6樓│13%│250,640元││││建物總價:1,928,000元│││├─┼────┼───────────────┼──┼──────────┤│51│藍宏仁、│新北市○○區○○街○○○○○○號7樓│13%│234,000元│││廖芳敏│(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234,000÷2=117,000元││││建物總價:1,800,000元│││├─┼────┼───────────────┼──┼──────────┤│52│王芸心、│新北市○○區○○街○○○○○○號8樓│13%│260,520元│││王瑜婷│(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260,520÷2=130,260元││││建物總價:2,004,000元│││├─┼────┼───────────────┼──┼──────────┤│53│林大瑋│新北市○○區○○街○○○○○○號9樓│13%│223,600元││││建物總價:1,720,000元│││├─┼────┼───────────────┼──┼──────────┤│54│戴良美│新北市○○區○○街○○○○○○號1樓│8%│184,000元││││建物總價:2,300,000元│││├─┼────┼───────────────┼──┼──────────┤│55│張蓮香│新北市○○區○○街○○○○○○號2樓│8%│196,800元││││建物總價:2,460,000元│││├─┼────┼───────────────┼──┼──────────┤│56│陳威成、│新北市○○區○○街○○○○○○號3樓│8%│179,200元│││陳曉俞│(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179,200÷2=89,600元││││建物總價:2,240,000元│││├─┼────┼───────────────┼──┼──────────┤│57│陳永哲│新北市○○區○○街○○○○○○號9樓│8%│158,400元││││建物總價:1,980,000元││(因此部分兩造係約定││││││房地總價買賣,未區分││││││建物買賣價金,故以與││││││本建物面積接近之編號││││││66之建物價格為標準計││││││算)│├─┼────┼───────────────┼──┼──────────┤│58│龔正隆│新北市○○區○○街○○○○○○號1樓│8%│160,000元││││建物總價:2,000,000元│││├─┼────┼───────────────┼──┼──────────┤│59│林明頤│新北市○○區○○街○○○○○○號2樓│8%│160,000元││││建物總價:2,000,000元│││├─┼────┼───────────────┼──┼──────────┤│60│林仁潭│新北市○○區○○街○○○○○○號4樓│8%│152,000元││││建物總價:1,900,000元│││├─┼────┼───────────────┼──┼──────────┤│61│施春│新北市○○區○○街○○○○○○號5樓│8%│168,000元││││建物總價:2,100,000元│││├─┼────┼───────────────┼──┼──────────┤│62│張世輝│新北市○○區○○街○○○○○○號6樓│8%│153,600元││││建物總價:1,920,000元│││├─┼────┼───────────────┼──┼──────────┤│63│簡錦玟│新北市○○區○○街○○○○○○號7樓│8%│157,760元││││建物總價:1,972,000元│││├─┼────┼───────────────┼──┼──────────┤│64│張啟薇│新北市○○區○○街○○○○○○號8樓│8%│156,800元││││建物總價:1,960,000元│││├─┼────┼───────────────┼──┼──────────┤│65│劉崇成、│新北市○○區○○街○○○○○○號7樓│8%│150,400元│││陳素貞│(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150,400÷2=75,200元││││建物總價:1,880,000元│││├─┼────┼───────────────┼──┼──────────┤│66│李瑞松│新北市○○區○○街○○○○○○號8樓│8%│158,400元││││建物總價:1,9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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