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22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項中明
被   告  張世嫺 原告 張書嫻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二十六日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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