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李鴻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士哲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
   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 范月嬌 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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