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李鴻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士哲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
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 范月嬌 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