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9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高榮峰
被   告  鍾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96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7月22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8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叁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並經伊核
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之威士
信用卡使用,依約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1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若
遲延付款者,以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96年4月
尚積欠伊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63,803元、利息1,034
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
基本資料查詢、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
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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